在公司工作了超過十六年,曾被選過去高等法院兩次作陪審員抽選。其中一次被抽中審了一單為期四天的放蛇無牌胎案。沒想到多年後又再被抽中作人生第三次到高等法院且又被抽中當陪審員!
事件由一封寄到大圍舊屋的傳召信開始。曾想過約假裝不知當沒收過這信相信便不用發生上周六月十一日作人生的第二次陪審員了。不過良知告訴我既是神寄來的召命,作為一基督徒甚至是執事級的信徒領袖應作出一榜樣給世上掌權的。
由於已很久沒到過高院,第一天按信裡竟行到了一庭外等。往後見人來人往都是那些穿黑西裝的法律人士覺得不甚對路。再細看信上集合地點原來是一樓。幸好因早了到達時間還足夠跑回召集處看介紹然後出庭。
我數過現場約三十多人,而第一庭便要選七人出來。跟從前一樣,這次那是以英文進行。審理的案件也是差不多的強姦案。庭上本預了七個工作天開審此案,但到最後本應要有最重要的重要證據在庭上控方竟沒有提出。這點的確是有點菲夷所思。
不過到案件證供呈堂的最後一天我是後來發覺這是裁判官的一個策略。因被告有四條控罪,當中三條是一式一樣的強姦罪。而由於裁判官一早向我們講解要告入罪的原則,就是要附合三個條件才成立。要從所呈報的證據找出這三個成立的條件才可入罪。而要把三項控罪入罪也變得相當不容易。到最後我們只能成功確定出一項入罪的條件出來。
相反,控罪的第三項是較為嚴重的非法肛交罪。感恩神給我們智慧成功入罪此項且後來知道此罪最高刑罰竟是終生監禁。那就是說此指控一但成功入罪,其結果已較其餘三項的強姦罪所帶來更重的刑罰。結果上天仍是給應得受罰的人應得的報應。我們想,會否這就是熟悉法律裁判官的策略呢?
這次當陪審員雖是第二次但仍是有所得著。在七人的陪審員裡基本上大家也不是第一次,論經驗及有關的分析技如「排除法」、「二分法」等全都應用在這次的分析裡面。且以完全的中立(保持對受害人的證供作懷疑及洞悉「不答辨」的策略都是對我們生活上有相當參考價值的例子)的去分析雙方證供作判決。
總括此次經驗還是有所得著。既可盡市民義務又可訓練分析能力。每天有津貼之餘還可早放。有時候當當陪審員也是不錯的工作!
另一個得著的地方相信是和神的對話了。由於自己擁有令人入罪坐監的「能力」,小心分析免害了無辜便成了無時無刻的心理壓力。有壓力唯有向神呼求賜智慧去明辯是非。而每次上庭前必求聖父聖靈作保惠師去得口才及智慧。說到底我們基督徒還是要在地上掌權的面前作好見證才可。
神啊,求你將判斷的權柄賜給王, 將公義賜給王的兒子。 他要按公義審判你的民, 按公平審判你的困苦人。 (詩篇 72:1, 2 CUNP-神)
當陪審員後記
這次雖是第二次當陪審員但由於距離第一次已相隔很長時間已不大多記得當中細節了。但這次的得著卻是當盡基督徒的公義本份,為地方掌權行上公義。
有了人生較多的閱歷後這次體驗自然也有所不同。在分析案情上我們需要很充足的證據去作分析且不能有當中任何的一絲不確定在內。四條控罪當中只有其中兩類,三條控罪為一組另一條獨立。
在分析時是否要充分理據最重要。不確定的還是要對被告公平而不能入罪。但壞人終是會有報應及罸的。有誰會想過,一條重罪遠比其餘三條來得重,最重可是終生監禁呢!
同樣,人類的行為也是值得考慮的地方。若不是以有關思路去想相信斷不能成為入罪的原因。